特定工廠121年、129年是什麼期限?115年最新用地修法一次看懂

September 10,2026
特定工廠121年、129年是什麼期限?115年最新用地修法一次看懂

隨著特定工廠制度持續推進,部分既有工廠已陸續完成納管、改善計畫及特定工廠登記。

進入115年後,相關制度也持續調整,業者除了關注特定工廠登記本身,也開始需要留意土地及建築相關程序。

其中, 121年3月19日129年3月19日, 是目前制度中兩個容易被混淆的時間點。

兩個日期代表的意義並不相同,先釐清差異,才能正確理解目前特定工廠制度的時間安排。

121與129,分別代表什麼?

121年3月19日,主要與符合《特定工廠申請變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審查辦法》適用條件的案件,其用地計畫申請期限有關。

依該辦法第3條,符合第2條第3項第1款規定並已取得特定工廠登記者,原則上應於 121年3月19日前提出用地計畫申請; 但有不可歸責於申請人的事由者,不在此限。

實際是否適用本辦法,仍須依 工廠所在區位、是否屬都市計畫土地、土地面積及個案條件 判斷。

129年3月19日(2040年3月19日), 則是依現行規定,特定工廠登記的有效期間終點。 取得特定工廠登記後,仍須依個案條件辦理後續土地及建築相關程序。

🔵 121年:特定條件案件的用地計畫申請期限
🔵 129年:特定工廠登記有效期限

因此, 121與129並不是同一個截止日期, 也不能只看到129年,就認為所有後續程序都可以延後處理。

特定工廠121年與129年期限差異整理

115年,特定工廠制度有哪些變化?

115年3月18日,《特定工廠申請變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審查辦法》第12條進行修正。

修正後,用地計畫經核定後,如需變更計畫內容,原則上應在 原核定的變更編定用地範圍內 提出申請。

此外,針對 114年9月16日以前已提出用地計畫申請 的案件,法規另設過渡規定; 符合條件者,其用地計畫經核定後,申請變更使用毗連土地規劃為隔離綠帶之範圍時,可不受前述 「原核定變更編定用地範圍內」 的限制。

對業者而言,這代表後續用地規劃不能只看「有沒有申請資格」,也需要提前確認 原核定計畫、實際土地條件與廠區配置 之間是否能夠配合。

不同土地區位與面積條件,也可能影響適用程序及後續審查方式。 因此,同樣是特定工廠,實際需要處理的內容仍可能有所差異。

115年修法的重點,不只是「有沒有申請資格」,也需要進一步確認原核定計畫、實際土地條件與後續廠區配置是否能互相配合。

115年特定工廠用地規定修正與過渡規定整理

特定工廠的挑戰,已不只是取得登記

特定工廠制度初期,主要著重於協助符合條件的既有未登記工廠進行納管、改善及取得特定工廠登記。

隨著制度持續推進,土地及建築相關程序的重要性也逐漸提高。

因此,現在討論特定工廠,已不只是「有沒有取得登記」,還需要進一步確認 土地使用、廠區配置及既有建築物 如何配合後續規劃。

💡 昶鑫觀點|特定工廠的難點,往往不在單一法規

從實務經驗來看,特定工廠相關案件很少只是單一問題。

土地、建築物與工廠使用彼此牽動,前一項條件的變化,有時就會影響後續規劃。

例如既有廠房位置、土地使用情況或廠區配置,在規劃過程中都可能成為需要重新確認的項目。

因此,特定工廠的處理並不是單純「照著法規一步一步申請」這麼簡單,而是需要把 現況、法規與後續使用需求 放在一起思考。

這也是為什麼同樣面對特定工廠制度,不同工廠最後需要處理的問題,可能完全不同。

對業者而言,與其只關注單一規定有沒有符合,更重要的是看見各項條件之間的關聯,才能降低後續規劃反覆調整的可能。

面對121與129兩個時間點,下一步該怎麼走?

如果您的工廠已取得特定工廠登記,或正準備進入後續程序,下一階段可能還需要面對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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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來源

《工廠管理輔導法》第28條之10

《特定工廠申請變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審查辦法》第2條、第3條、第12條

《特定工廠登記辦法》第25條

115年最新修法

115年3月18日|《特定工廠申請變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審查辦法》第12條修正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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